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學生校內自主創業,加強對創業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運作♢、使用的規範和安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主要用於华信開展大學生創業競賽👨🏻🌾🦂、創業教育活動、資助大學生創業實踐🐌。
第三條 基金初期來源主要由华信撥款。社會捐資、企業資助、受到支持的創業成功者回報等作為後續基金來源👂🏽。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能
第四條 基金使用的審批和監督機構為基金管理委員會👨🏼💻。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分管校領導和教務處🌳、財務處、學生處🗃🚴🏼、科研處🗣、招就處👱🏿、團委等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其職責如下🦞:
(一)負責對基金的使用進行最後審批(基金最終安排向校長辦公會匯報)🙇🏻♂️;
(二)聽取和審查基金辦關於基金使用的情況報告;
(三)決定其它有關基金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基金項目的評審、評估為校專家評審委員會。校專家評審委員會由校內外專家、教授組成。其職責如下:
(一) 對申報項目進行論證🤳、評估、答辯,確定初步項目名單🚗;
(二) 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
第六條 基金的管理機構為基金辦🗯。基金辦由學生處🐯、科研處人員組成,職責如下:
(一)負責基金使用的審核和發放💆🏽♂️;
(二)負責會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所支持項目的進展🧏🏻♀️、資金運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向基金管理委員會匯報基金的使用情況。
第三章 使用範圍
第七條 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物質形態創新創業
1、各級各類大學生創新創業競賽;
2、學生在校期間參與老師科學研究,並獨立將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項目👨🏿✈️;
3、學生在校期間將社會上專利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項目。
(二)非物質形態的創新創業
1📌、各類藝術方面的創新☢️;
2📡🥦、民族文化的傳承及創新;
3😔、學生出版的各類專著。
(三)生存類經營項目創新創業
貧困生在校期間,從事實體生存類經營項目取得合法手續且具有較好的創意,或在經營管理方面具有較突出的管理理念創新等📇。
第四章 資助申請🪴🕌、立項與審批
第八條 符合基金支持條件的創業項目,由學生以個人(大三學生專業學習成績較好,遵守紀律)名義經所在學院初審後向基金辦提出申請🙍🏿。
第九條 基金辦受理時間為每學年度十月份。受理的項目整理製表後🥙,按申請項目數大於審批項目數三倍的原則向校專家評審委員會提出評審項目名單🤽🏼。
第十條 校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項目進行論證🏋🏿♀️、評估、答辯後擇優確定資助項目初步名單。
第十一條 基金辦將專家評審委員會確定的初步名單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十二條 每筆資助一般不超過學生自籌投資的50%,最高資助額一般不超過2萬元(特別優秀項目的資助由华信另行研究)。
第五章 基金使用、監督與回報
第十三條 使用基金的個人或團隊需與基金辦簽訂資助協議並將資金使用情況報基金辦備案,基金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過程監督🍷。
第十四條 基金辦會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項目的進展進行中期評估,以確保項目的順利進行🧏♀️。
第十五條 對於截留、挪用和擅自改變資金使用用途以及其它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及有關規定追回資助資金並給予一定的處罰🤽。
第十六條 基金遵循無償支持🖖🏽、道德回報的原則,鼓勵創業成功者采取回訪母校、對基金進行捐贈或通過其他形式回報华信😼🥄。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华信就業處
2016年9月30日